案件結果 | 成功 |
案件類型 | 消費者債務清償 |
受任律師 | 李耿誠律師 |
案件起源
當事人因生活需要而向銀行辦卡借款,累積多年約170多萬元,為正視、解決債務問題,不願再被債務追著跑,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並由本所承辦。
律師解說
1.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債務清理部分有開設專案
案情:您有還款之意願就准予扶助。
資力:只要您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人,就不審查您的資力。
2.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
舉例來說,依台南市政府公告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則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須之金額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14,866】。
但這不是一定,如果債務人能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又如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3.債務人如有保單,因是債務人的資產之一,會要求債務人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解約金列入更生方案用以償還債務。
要注意的是,健康保險(是指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險種。)如醫療險、癌症險等等,目前多數的健康險是無解約金的(沒有保價金所以沒有解約金),有解約金的通常是含有壽險成分的健康險。不過,該份保單是否有保價金或解約金,還需視每份保單的實際內容而定。
【承辦心得】
本件當事人除了自己以外,尚需扶養中風偏癱無法工作的年老父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壓力甚重,原本身兼日夜二職,但因體力無法負荷而辭去夜間工作。
為了展現誠意,本件當事人盡力節省開銷,也把保單解約金及先前兼職所得用於更生方案清償,最終以第1-12期每期6,052元、第13-72期每期4,052元,達成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