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拋棄繼承在先! 女兒要不回859萬
「阿娟」(化名)的母親在她未成年以她名義開戶,存摺、印章由母親保管及使用,而母親2017年5月死亡,裡面還有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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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娟」(化名)的母親在她未成年以她名義開戶,存摺、印章由母親保管及使用,而母親2017年5月死亡,裡面還有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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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已產生效力,事後再聲請撤回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裁定駁回。
答:依高等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以胎兒為繼承人時,其財產之繼承並非通常之法定繼承而係類似於限定繼承,此時應認為拋棄繼承係拋棄積極財產之取得,因不利於胎兒,故不得為之,若拋棄繼承亦不生拋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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