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輔大音樂系女學生2017年因「西洋音樂史」被當畢不了業,影響出國計畫,向學校申訴授課打分數的徐姓教授,徐姓教授仍未重新評分,家長投訴媒體,網友得知狂酸此舉,家長不滿控告網友妨害名譽,其中有6名戶籍在新北市的網友,留言「恐龍家長」、「廢物」等語挨告。
自由時報2019-04-09報導
問題一、本件為何不起訴?
答:檢方認為,6名網友的留言表達自我見解立場,為主觀價值判斷,且此事經媒體披露,自可接受輔大師生及一般民眾的批評指正,認為網友言論尚屬合理評論範圍,認定罪嫌不足將6名網友不起訴。
問題二、可受公評之事?
答: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