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父親及同居人聯手家暴 男童遭抽打、吃剩飯

首先了解,何謂家庭暴力?

依國內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暴力」乃指家庭成間實施身體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及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或精神上如包括使用言詞、心理及性虐待等行為。

(本週討論:家力案例與申請保護令,以及與遇到家暴應該如何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己?有哪些家暴處理方式透過故事講解,重新思考身邊的關係!)

理編:日常生活中,常遇哪些法律問題?讓我們從新聞來探討生活中常見的案例,不論是車禍、婚姻、家暴、勞資糾紛、刑事、民事等生活大小事,除了懂健康、享受生日,更要懂得法律,才能捍衛自已的權益。

太狠心!花蓮吉安鄉一名小5男童,長期遭父親及其同居人家暴,狠心用鐵鍊綑綁、水管抽打,甚至只提供兩人的剩菜剩飯給他吃,上週男童臉上多處傷痕,經老師詢問才發現男童處境,先後由社工、縣議員及警方介入調查,直到上週五男童父親才坦承對兒施暴,被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函送法辦。

2016-10-11中時電子報

問題一、發生此類事件,誰有通報義務?

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兒少保護通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高風險通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問題二、保護令有哪幾種?申請方式?

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保護令類型與種類

☎ 06-298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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