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葉姓飛機維修技師,去年八月趕回中和住處洗澡要去加班,貪圖方便把車併排停在門前巷道,因兩度擋住鄰居邱姓男子進出,直到警員獲報處理才下樓移車,板橋地方法院認為,葉違規停車妨害他人通行已構成強制罪,故判葉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兩萬元。
蘋果日報 2008-02-13 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違規停車也可能構成強制罪,強制罪的相關要件?
答:法官認為,違規停車雖未完全壓制他人自由,但法條規定只要妨他人通行權利就構成強制罪,葉兩度違規停車,故合併判處拘役二十天。
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意旨參照〕。
問題二、有關違規停車可能觸犯的刑責?
(1)違規停車導致他人發生車禍,可依過失傷害罪處6月以下徒刑,若致人死亡更可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以下徒刑。
(2)因違規停車妨害救災逃生,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若因此致人於死,可處7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
(3)違規停車妨礙他人通行,觸犯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