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假釋」係指受刑人受徒刑之執行未屆滿出獄刑期,而具備了法定要件,提前許其出獄,如果出獄後表現良好,在其所餘刑期或特定期間內,未經撤銷者,則該尚未執行之剩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
因殺人未遂案才假釋1年的41歲男子簡男,去年9月間,在新北市三芝持鋁棒毆打17歲護專女學生並強擄上車,逼問提款卡密碼想劫財,恐嚇「不說就殺死妳」,再犯強盜案件,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依加重強盜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8年,得上訴。
自由時報2019-01-22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院審理時,簡男與辯護律師極力主張「強盜未遂」又請求減刑辯稱,因為女學生的包包與手機掉地上,要求嫌犯幫忙拿上車,才會順手放在副駕駛座;
但法官認為,簡嫌持球棒強盜女學生財物,包包及手機放在副駕駛座之際,這些財物已喪失控制權,簡嫌強盜行為已達既遂,本件犯案手段與犯罪情節非輕,考量當時犯案情境,實無令人憫恤寬恕之處,無法減輕其刑。
問題二、假釋期間再犯,受刑人會有什麼情形?
答: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