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從越南嫁來台灣10年、有居留證的外籍配偶「阿香」,由一名台灣籍「老公」陪同到板橋一知名包子店應徵學做包子,老闆見「阿香」國語標準且有家人陪同,沒有查看證件情況下,即不疑有他同意錄用,沒想到勞工局查上門後,才知道「阿香」是非法外勞。
2017-03-10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包子店觸法?
- 答:本件雇主雖然喊冤說被騙,但勞工局認為業者疏於查證身分,聘僱流程有過失,裁罰15萬元。
- 雇主聘僱外勞從事工作時,必須注意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因該法第44條有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又如果違反前條規定者,依同法第63條,將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二、聘雇外籍人士前該注意哪些事項?
- 答:外勞服務科科長廖武輝強調,聘僱外國人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國外留學生要打工也要申請工作許可;
- 如果聘僱的是新住民,雖不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但要查驗居留證、護照及依親戶籍資料等「正本」證件,仔細核對相片及身分資料,以免聘僱到假冒新住民身分的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一經查獲,最高罰75萬元,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