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電梯不給關門也算強制剝奪他人自由?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私行拘禁,係為非法方法之例示,只要以非法方法,不論是否為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即得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論處之。
住在北市公寓七樓的林姓女子與對門的鄰居莊姓女子因細故長期不睦,今年三月,莊女趕搭電梯下樓準備上班時,林女故意按住電梯外的按鍵,不讓電梯關門,甚至用身體擋住電梯口,將莊女困在電梯內十一秒後才讓她下樓。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林女妨害莊女行動自由,已觸犯強制罪,昨天判她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
蘋果日報 2010-12-14 報導
問題一、按電梯不給關門也算是強制剝奪他人自由?
答: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私行拘禁,係為非法方法之例示,只要以非法方法,不論是否為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即得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論處之。
所以,如果以本件被告行為來看,被告多次於電梯門關閉時,仍強行按住電梯開關,使電梯門無法關閉,期間維持11秒,使告訴人無法使用電梯下樓,雖然不是私行拘禁,但可認為被告是以按住電梯開關之強暴方式(非法方法),妨害告訴人使用電梯及行使其身體自由通行之行動自由權利。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林女出庭時向法官坦承按住電梯按鍵不讓電梯下樓,但辯稱是因莊女習慣在樓梯間點香,她覺得很晦氣,才趁莊女出門時和她「溝通」。法官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發現林女當時根本沒開口,只是按住電梯按鍵,雖僅十一秒,但已妨害莊女搭電梯下樓的自由意願,加上林女始終不認錯,依強制罪判她拘役五十天。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7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