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的一生中,都會擁有一段幸福的愛情,如果用金錢換來的愛情,最終不會幸福。如果特別愛一個人,而心中明明知道,那個人並不是真正愛自已,自已卻用金錢去滿足那個人的物質所需,這時,那個人,突然對自已說:我愛你,而這樣的愛情,真的是自已要的幸福嗎?
男子為了證明對女友愛情的忠貞,簽下一張金額高達400萬元的本票作為愛情保證,2人分手後,女方持本票要求洪某支付,洪某不願支付「變心錢」,告上法院請求撤銷,法官審理後,認為確實是洪某變心,因此須執行該本票的支付義務。
自由時報2007-11-15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理指出,洪某換掉自己原本的所有電話,讓女方無法聯絡,且法院準備強制執行後,又多次在女方電話中留言,表示希望針對錢的事情再談一談,可見洪某確實認為自己有錯,願意付錢給女方,只是嫌金額過高。
判決指出,在女方確實持有本票下,男方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簽立該本票是被騙,或有其他妨害本票法律效益成立的情況下,其要求撤銷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問題二、何謂本票裁定?
答:在有開立票據的情況,如本票到期債務人不清償,執票人可以走非訟程序,也就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可不經法院實質審理,就可以取得執行名義,拿到執行名義後即可對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以實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