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手伸內褲內推拿 「我學佛」算命仙否認不軌判5月

洪姓算命仙去年底替女熟客算流年,看她一直打打嗝,自稱學推拿10多年,可幫忙緩解不適,女方不疑有他趴到床上,洪的手從胃往腹部往下按壓,甚至伸入內褲內按壓到私處兩側,她擔心當場聲張恐遭不測,「妳不要怕」洪還說「我這樣抓這裡,血才會通」,返家後向母親哭訴提告,「我學佛」洪否認意圖不軌,台南地院認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處5月徒刑,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2019-08-09報導

問題一、何謂「性騷擾」?

答: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於偵訊時陳稱:我本來摸她恥骨,我就感覺很慚愧,因為我是學佛的,本來就不應該摸男生、女生的身體等。是以被告既知悉觸摸他人之恥骨會感覺慚愧,理應於按摩A女之陰道口兩側附近時,事先告知A女,並取得A女之同意,始得為之;然被告卻逕自將手伸入A女之褲內按摩。

法院審酌洪男利用女方對其信賴,竟為滿足自身一時的慾念,乘機不當觸摸女方的兩側,其動機及行為均可議;

且洪觸摸女方的隱私處為陰道口兩側,較諸臀部、胸部應加隱私,更使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又洪男迄今尚未獲得女方的諒解,造成女方的精神傷害甚深。院方認洪男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