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挺胸頂撞女胸 性騷擾判無罪

許多男性激烈爭吵中常會出現「挺胸助勢」的動作,當心惹來困擾。許姓男子因公文問題與女同事口角後,氣憤之下挺胸頂撞了女同事胸部兩下,結果被控性騷擾,一審認為許某的行為沒有性騷擾犯意,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不能因許某「挺胸」碰觸女性胸部就認定是性騷擾,駁回上訴,判許無罪確定。

中時電子報2019-08-1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法官認為,案發當時雙方發生爭吵、彼此情緒對立,之後發生頂撞胸部行為。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是指對被害人身體用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使人有不舒服的感覺。許男的行為不帶性暗示及調戲意味,沒有主觀上性騷擾的意圖,判許男無罪。

二審高院認為,不能因許男碰觸女性胸部,就以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來認定有性暗示而為性騷擾,雙方當時發生爭執,許某又揚言要動手打人,頂胸之舉是在宣洩對女同事的不滿情緒,且提告女同事也一再提到被攻擊傷害,沒有提到遭調戲而有不舒服的感覺,支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問題二、遇性騷擾提告難成立,還有行政申訴可以嘗試?

答:若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要件,則構成刑事案件,依規定受理偵辦後,移送各地檢署偵辦;另關於行政部分,符合第性騷擾第25條仍可提出行政申訴。行政申訴與刑事告訴兩者可同時併行。

提起方式:向申訴時行為人所屬單位單位或警察機關提出,若行為人是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可向社會局(處)/家防中心提出。也可向警察機關提出。

提起時間:於事發後1年內提出。

結果:依據行政法對行為人或其雇主做出裁罰(罰鍰給政府)。

再申訴:如果無法接受性騷擾申訴的結果,可以在收到「性騷擾申訴結果通知書」後30日內,向社會局(處)/家防中心提出再申訴。

訴願:如果再申訴結果還是不成立,可以依照訴願法規定,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社會局(處)/家防中心提出訴願書。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0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