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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簽約委託賣地卻轉賣 仲介怒告討服務費敗訴

何謂委任?何謂居間?答: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565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所謂「報告訂約之機會」,即受他人之委託,尋覓及指示其可與訂約的相對人,而提供訂約的機會,這種居間人稱為「報告居間人」;另外有一種「媒介居間人」,是指受雙方當事人之委託,斡旋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和「報告居間人」只向一方當事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有所不同;
目前房屋仲介業的不動產經紀人,有區分「買方」以及「賣方」的經紀人,如果是不同的兩人時,這二人應屬於「報告居間人」,而如果買賣雙方的經紀人是同一人時,則是屬於「媒介居間人」。
居間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他的服務範圍受有限制;而委任則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至於事務的種類如何,法律就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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